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