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发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社交软件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短视频、直播、评论等线上交流方式,公开发送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