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网络信息发布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发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社交软件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短视频、直播、评论等线上交流方式,公开发送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