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需求,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