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依托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工作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