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