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