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