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六条有效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公布保护对象名录,开展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工作,进行数字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保护对象名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