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认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保护等级变化、失去保护价值等需要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整的,依法报请原批准公布机关调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