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依法认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保护等级变化、失去保护价值等需要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整的,依法报请原批准公布机关调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