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统计、民政、公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社会保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