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制度;每次决策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参加,决策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