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制度;每次决策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参加,决策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