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深化创新改革并参与全球科技合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