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才教育培养机制,鼓励围绕本省特色产业,发挥吉林地缘优势、科教优势、人才优势,打造创新型人才培养平台,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