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和本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