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五条有效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