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中心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