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