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有效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