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以及相关的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