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