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基础研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相适应。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