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