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