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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工作报告批评意见较多时,由主任会议提出在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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