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