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