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