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未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