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将确定的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改变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布的;
(七)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