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

(二)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道路出入口、风貌管控、停车泊位配建等要求;

(三)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