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协商,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