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