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由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司法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充分说明鉴定过程和理由。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进行补正,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