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由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司法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充分说明鉴定过程和理由。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进行补正,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