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建立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将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结果及其他基本办学信息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考试等工作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