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