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未按照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