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