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九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推进资金补偿、产业协作、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将跨界断面水质、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生态用水水量等要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