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八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