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