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九条有效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评估,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鼓励支持尾矿库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