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尾矿库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