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一)毗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的农村地区,逐步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二)远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且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