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一)毗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的农村地区,逐步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远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且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