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的原住居民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住房等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引至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当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者排入人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