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保障饮用水安全。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