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保障饮用水安全。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