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并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