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并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