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