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嘉陵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