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