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