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